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4)48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号,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意见》)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房屋征收拆迁信息管理平台在实现房屋征收拆迁信息主动及时发布和提升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房屋征收拆迁事业发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现有的信息管理平台需要进一步更新。
按照《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搭建征收内部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发布查询平台,逐步推进补偿协议网上签约,有利于实现征收信息并联共享,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指导与监督效率;有利于防范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有利于全面推进房屋征收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促进阳光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投入,保障工作落实,推动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总体要求,以全面贯彻落实《征补条例》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由主管主任牵头的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征收拆迁管理处处长和信息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征收拆迁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拆迁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明确责任,推进征收信息系统建设
征收信息系统基础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单位开发,服务器终端搭载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通过政务外网进行数据传输,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包括身份认证锁、系统使用终端等硬件和征收信息系统软件的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全市征收信息系统标准版的开发升级和本级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指导全市各区县征收信息系统的组织建设;负责组织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培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是征收信息系统的具体应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在本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中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管理;负责区域内征收信息系统维护和业务数据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对于已独立开发相关征收软件并投入使用的区县,在使用市征收信息系统标准版的基础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市征收信息系统和本区县相关征收软件的对接,满足数据交互和全市统一管理的要求。
3、稳步实施,确保征收信息系统建设进度
制定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12月30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意见》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开发北京标准版。2015年6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开发征收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标准模板基础上,组织相关区县、单位继续开发,形成符合我市工作实践需要的北京标准版征收信息系统。
实施信息系统建设。2015年9月底前,市、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完成征收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建设;2015年12月底前,全市各区县要完成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全部建设任务,并至少实现一个房屋征收项目的上线试点或模拟运行。
2016年,各区县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均应使用征收信息系统:2016年底前完成原有房屋征收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4、着眼未来,推动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全程信息化
实现信息化管理功能。征收信息系统应围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服务的全部业务流程进行搭建,涵盖房屋征收前期管理、房屋调查登记管理、房屋评估管理、资金管理、安置房源管理、签约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结案管理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对接,从而全面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实现信息公开服务功能。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按照征收流程和征收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新建的征收信息系统要与单位其他业务公开渠道互通,有条件的征收拆迁现场可以设立电子触摸屏,逐步扩大征收信息公开范围和渠道。
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功能。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应通过征收信息系统建立涵盖被征收人的调查登记、评估、补偿安置、托底保障、涉访涉诉等情况的电子档案,实现一户一档;建立涵盖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房源调配、协议履行、涉访涉诉、结案手续等情况的项目电子档案,实现一项一档;建立完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数据库并建立在征项目、逾期安置、重点矛盾等项目电子台账,实现动态监管。
三、全力保障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建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明确一名领导牵头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计算机技术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按期推进、正常运行。
(三)加强安全管理
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在征收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落实安全保密责任,提高信息、数据在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环节的安全保护水平。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区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及时总结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总结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全市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上线运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6)44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阳光征收”的指示精神,加快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工作,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以下称征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页面,下载征收信息系统客户端,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备份。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征收信息系统账户管理和系统维护,组织征收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定期向市、区政府报送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信息等。
三、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其在征收信息系统中的职责权限,负责督导项目数据及信息上传,征收项目结案确认等。
四、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相关数据及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征收相关电子档案的归集、整理,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服务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记分,组织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进行征收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等。
五、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规范录入征收相关数据及信息,并根据所录入征收数据及信息统一实行征收补偿协议电子化签约。征收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征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条形码。
六、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项目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电子档案归档工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与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一致。
七、征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已经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历史数据档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2017年12月底前组织人员补录入征收信息系统。
已经建立相关征收信息系统的各区,应主动做好与征收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满足征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运用要求。
八、征收信息系统对接我市税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税务部门将依托征收信息系统进行被征收入购房税费减免的资格和额度的线上核查。
九、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快完善征收信息系统基础数据,逐步推行被征收人依据身份信息和补偿协议编号通过征收信息系统自主查询个人征收补偿信息。
十、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区征收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区征收信息系统用户的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作为本区系统联络员,负责征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过程中的联络协调工作。系统管理员、联络员名单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强化大局意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加强房屋征收历史数据归集,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积极推动本区征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
各区征收信息系统上线使用情况纳入我市综治工作考核。
十二、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征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
十三、征收信息系统自2017年3月1日起上线运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明确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
京编办发(2011)9号
各区县编委: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调整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体制,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明确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简便易行。在整合相近职能、相关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快速、便捷、精简、效能的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尽快满足基本工作需要,便于实际运行。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按照房屋征收体制调整方向,兼顾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兼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管理,搞好体制对接。
(三)统一规范,理顺关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统筹考虑全市工作大局,推动建立主体明确、分工合理、责任到位、关系协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体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各区县可根据任务量、集中度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探索。
二、机构设置
(一)关于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县在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或房管局加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房屋征收办)的牌子,为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任或房管局局长兼任房屋征收办主任。为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力量,各区县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工作任务重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所需行政编制由各区县内部调剂。房屋征收办的具体职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区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设立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接受房屋征收办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事业编制由各区县研究确定。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明确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机构编制保障工作,是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落实相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并及时将具体落实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确保为《条例》施行提供坚实保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2)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2年8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六、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折迁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3)4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3)1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全面坚持阳光征收,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对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和载体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现场公告栏、电子屏的建设,主动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等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三、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公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答复工作依法、规范。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方式,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要加强研究,健全相关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加强业务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和查询平台,推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网上签约,提升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五、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明确考核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请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我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