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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5〕336号

 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工作,严格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阳光、文明、和谐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590号令,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继续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1 〕27号),结合我市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密度大、被征收住宅面积小、异地安置情况多等改建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市场化评估原则,依法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坚持被征收房屋市场化评估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由东城、西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统筹平衡首都功能核心区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类别及标准

进一步认识房屋征收补助的实际意义,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以人为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生活困难、住房困难、重大疾病等弱势群体实行帮扶救助。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应以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为目标。

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平衡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类别和标准,做好政策宣传,稳定预期,更好地争取辖区内被征收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首都功能核心区交流统筹协调机制,东城、西城区确定的各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应事前、事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

 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积极倡导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房屋征收指导思想。以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全程公开透明为目标,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暂停事项、评估机构选定结果、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等五个方面内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区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入户调查结果、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并方便被征收人查询。

坚持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旧城区改建群众参与工作机制,可在房屋征收范围所在社区成立居民征收互助工作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居民征收互助工作小组对房屋征收工作全程监督,协助做好困难户认定、矛盾调解、政策宣传及民意反馈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快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为房屋征收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五、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规定

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建立未登记建筑台账,及时组织规划、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经确认属于违法建设(含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予补偿。

 六、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统筹管理和使用

东城、西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统筹管理工作,安置房源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或异地建设的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定向安置房、自住型商品房以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要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确保房源分配公开透明,在解困同时适当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得以安置房数量来调节补偿标准。对就地回迁项目,应采取适度从紧的原则,原则上控制一个产籍户被征收人购买一套回迁房的标准,对原住房面积较大的可适当放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