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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明确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

京编办发〔2011〕9号

 

各区县编委: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调整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体制,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明确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简便易行。在整合相近职能、相关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快速、便捷、精简、效能的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尽快满足基本工作需要,便于实际运行。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按照房屋征收体制调整方向,兼顾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兼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管理,搞好体制对接。

(三)统一规范,理顺关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统筹考虑全市工作大局,推动建立主体明确、分工合理、责任到位、关系协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体制。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各区县可根据任务量、集中度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探索。

 

二、机构设置

(一)关于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县在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或房管局加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房屋征收办)的牌子,为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任或房管局局长兼任房屋征收办主任。为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力量,各区县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工作任务重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所需行政编制由各区县内部调剂。房屋征收办的具体职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区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设立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接受房屋征收办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事业编制由各区县研究确定。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明确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机构编制保障工作,是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落实相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并及时将具体落实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确保为《条例》施行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